卖煤搞笑文案?
虽然卖煤似乎与搞笑没有太大关系,但实际上,通过巧妙的文案和营销手段,卖煤也可以变得搞笑有趣。比如可以借助煤炭的特性和属性,创造出一些有趣、幽默的形象和故事,比如“煤球大王”、“煤炭大师傅”等等,从而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提高品牌知名度和销售额。总之,无论是卖什么产品,只要有创意,就有可能变得搞笑有趣。
煤炭贵烧不起的搞笑句子?
尽管煤炭价格不断上涨,有些人还是会用一些搞笑的句子来缓解这个困境。比如说,“煤炭贵烧不起,那就看看老婆的脸色吧”、“煤炭贵烧不起,那就烤烤地瓜吧”、“煤炭贵烧不起,那就多穿点衣服吧”等等。这些句子虽然搞笑,但同时也反映了现实中的一个问题:能源价格的涨跌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注重能源的节约和保护,尽可能减少***浪费,让生活更加美好和可持续。
煤炭价格不断飞涨,有些人甚至烧不起煤,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来取暖。当然也可以用一些搞笑的句子来减轻一下压力,比如说:“煤烧不起,那就睡觉吧,反正睡得好能够省煤”或者“煤太贵了,不如自己跑步发热,省下的钱可以买煤”等等。在适当的情况下,开些小玩笑能够缓解一些紧张和压力,让我们更加轻松愉快的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洗煤炭去了。这笑话是什么意思?
这个问题不是一个合理的问答题,因为它并没有明确的结论,也没有需要原因和的信息。
洗煤炭去了这个笑话的意思需要具体的背景和语境才能理解。
可以提供更多信息以便进行理解和回答。
山西忻州工人室外烧煤炭取暖被拘5日,你怎么看?
室外烧煤取暖被拘留5日显然不合情理。污染环境显然不对,但是不至于拘留。原因有:一是自身生存受到威胁时,污染环境是不需要考虑的。人都要冻死了,还需要考虑其他吗?比如红军过雪山,草地时,为了战士们不至于饿死,打几只天鹅吃了,你能说是破坏环境吗?二是如果这也算是污染环境,那么一些企业大量排污,厂长,经理是不是该枪毙?也没有见几个排污严重的厂长被判刑。什么道理?你说是不是,请发表评论!
梁山上下鸦雀无声,聚义厅外戒备森严,众头领厅内议事。 几番商议决定:待到打尽湖海鱼贝、挖尽山石矿藏、榨干士兵心血时,大家分道扬镳,平分财产自寻乐土安家。 林冲一脸疑惑:“难道我们以后不再替天行道了?” 宋江大笑:“兄弟真风趣,说得似乎以前我们真在替天行道似的!”
这个事情有些匪夷所思,警方的处罚是否合理需要专业的律师做出解答,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们也没想到一个取暖的行为竟然会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忻州的几位建筑工人,晚上生火取暖后被巡查的公安局环安支队发现,环安支队以生火中形成的雾霾中含有高浓度的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会对大气造成污染为由,对民工处罚行政拘留5日。
说实话,在寒冷的冬天,工人只能就地取材,帮助自己取暖,避免冷空气对自己造成伤害,这也是经常***用的方式,之前应该是没有相应的处罚案例。对于老百姓的认知里,这样的方式也并不会违法,更不会进监牢。这下老百姓可能更不知道如何去生活了,如果烧的煤炭里面有污染物,那可怎么办?
环境保护是系列的工程,涉及到很多方面,尤其是高污染企业的治理,老百姓普通的取暖行为是否对大气污染有多大的影响并不好说,这样的处罚是否有些草率?治理环境污染、大气污染还是应该从根本入手,治本为主才是正确的道路。
烧点煤炭取暖竟然被拘5曰,名曰污染环境。那我请问开车尾气污染环境不?化工厂,硅厂污染环境不?在那没有工厂,没有汽车的年代,我们的祖辈烧了千百年的煤炭,天还是兰的,水还是清的咋没被污染。现在却把污染环境归罪于老百姓烧煤炭,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忻州“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被网友抨击,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一点都不冤!
还应当明确的是——
有答主认为,“很明显该男子违反了当地出台的政策法规”,因此认为执法有据,这肯定是完全错误的。地方性法规,哪怕是经过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够设置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如果真有如此条款,那么明显是无效的废法,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文尾附相关法律条款)
我反复搜索了当地当作成绩进行炫耀的这一起案件的信息,只能看出这是他们夜间执法,发现夜间施工的建筑工地上有工人用燃煤取暖,根据《大气污染法》和《消防法》对该工人进行了拘留处罚。“成功办理一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案件。这是忻州市办理的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因此,似乎值得炫耀一番。
只是没想到,如此“严格执法”,不但没有收获掌声和鲜花,反而收获了恶评如潮。而人们的恶评,绝不仅仅是对取暖工人的廉价同情,而是该支队的执法确实有不当之处。
按照《大气污染法》相关规定,对个人取暖行为并没有相应处罚条款,只是有倡导性的引导条款。而涉及工人取暖烧煤的条款,在该法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看到了吧,这是对地方***的管理责任进行的规定,而地方***依据本条制定的地方性管理制度,是不能够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的。
看起来能够和拘留五日挂上边的,只有《消防法》相关条款。该法相关条款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但是否进行处罚,要视工人使用明火的位置而定,其位置是否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是可否进行处罚的关键,而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处五日以下拘留。
但在本案中,一个工人在寒冬的夜间取暖,情节会有多严重?社会影响会有多恶劣?从现场图片来看,取暖处相对开阔,并非“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而且,从该支队的处罚事由来看,他们并不是以《消防法》中“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处罚,而是强调“散发的烟霾中含有高浓度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对大气形成了污染。”显然事实不足以支撑其处罚。
更搞笑的是,忻州作为一个重污染地区,影响大气环境的因素,更多是企业等大户的污染物排放所致。但这一个案例,居然是当地“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把一个夜间取暖的工人拿来开首刀,这种选择性执法也真是够了。
有答主觉得,这至少起到了“杀一儆百”的效果。但是,法律不是拿来“杀一儆百”的,而是需要得到公平的执行。可以说,忻州这起“首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被网友抨击,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一点都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