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爱遭拒,男子当场跳江身亡,***判女方赔7万,你们觉得合理吗?
这是文盲+法盲的法官。请问,这女方有什么过错行为,导致男方死亡;难道因为女方拒绝男方求婚,男方因此***,就是女方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吗?建议该法官及相关人员调离司法机关。
这又出现一种可怕的现象,上次的反杀案,给人感觉就是人家侮辱你打你,你不能还手,不然很容易变成***犯。现在这情况就是有人骚扰你,想猥琐你,你不仅不能以弱打强(女跟男比肯定是弱方)还不能辱骂对方,还有在对方要求你怎么样,如果不怎么样就要***什么的,你更不能去应他,不然你就会成了怂恿他***的人了。难道我们这些普通平民百姓就真的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境界么?哎,这个社会怎么了,我们还是回农村耕田吧!
***定报道的案情完全真实,女青年小青的话语是否是导致男青年小王跳江身亡的原因?
我们来分析一下因果关系。我们把小王说要跳江定义为***A,把小青说“你跳啊!”定义为***B,把小王跳江定义为***C。显然,***A是***B因,***B是***A结果。
***B与***C有先后顺序,但有先后顺序的***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正常情况下,一个人不会因为他人说“你跳江吧!”就会跳江。在本案中,是小王先说的他要跳江,小青作为正常人的思维,即使看到小王当时很愤怒,她也不会相信小王会真的跳江,因为两个人只是认识,并未形成恋爱关系。也就是说,小青既没有怂恿小王跳江的故意,也没有希望小王跳江的故意,也不相信小王会真的跳江。小青当时内心想法并不是真的希望小王跳江,小青行为和话语并不足以导致小王跳江,不是小王跳江的原因。
法律应当对于人们日常的行为具有指引性,***应当通过法律的适用引导人们实施正确的行为,放弃错误的行为。就本案的情形来说,如果***认为小青对小王跳江负有责任,就意味这种以自己的生命来威胁他人的行为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那么,其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是什么样的,就可想而知了。
为什么正史裴注三国志说诸葛亮躬耕陇亩之地是襄阳城西二十里,南阳郡邓县隆中的亮家?
这个襄阳漂移又在鱼目混珠、误导网友。《三国志》是正史,《裴注〈三国志〉》是对《三国志》正文的补注,所注引內容来自诸如《蜀记》、《汉晋春秋》、《襄阳记》等民史杂记,对同一***的不同注引仅作罗列(补遗、备异),虽具参考价值,却从未有史家称之为正史。比如“亮家于南阳之邓县,在襄阳城西二十里,号曰隆中”注引自东晋襄阳人习凿齿所著民史《汉晋春秋》,而习凿齿在另一本著述《襄阳耆旧记》中又说“襄阳有孔明故宅”、“自汉以南为南郡,自汉以北为南阳郡”——歧异由此产生:1、诸葛亮的家到底在“南阳之邓县”隆中还是在襄阳?2、汉水以北的“南阳之邓县(之隆中)为何又出现在汉水以南的“襄阳城西二十里”?同一位习凿齿在不同著述中自相龃龉、莫衷一是,根本无法做为信史。襄阳说者坚持认为诸葛亮自述“躬耕于南阳”的躬耕地“南阳”是南阳郡而不是南阳城(宛城),习凿齿记述的“亮家于南阳之邓县……号曰隆中”(即今日之襄阳古隆中)在东汉时属“南阳之邓县”,所以“躬耕于南阳”就是襄阳隆中——听起来是不是有些强拉硬拽、挺搅劲?
那么,诸葛亮口中的躬耕地“南阳”真的是指南阳郡而非南阳城(宛城)吗?
典籍文献中以“荆州”代指荆州牧所襄阳、以“南阳”代指南阳郡治宛城不乏实例。刘表时代只有襄阳可直称“荆州”,所以诸葛玄投荆州刘表才被史家解读为到襄阳投奔刘表;同样道理,南阳郡只有郡治宛城可直称南阳(例如习凿齿《襄阳记》:“乐宅戍,南阳城南九十里”,此处南阳城指宛城),诸葛亮自述“躬耕于南阳”难道不可以是躬耕宛城?襄阳说者肯定荆州代指襄阳而否定南阳代指宛城,明摆着是“只许州官放火 ,不许百姓点灯”。南阳郡非郡治属县如邓县只能称“南阳之邓县”(习凿齿《汉晋春秋》:“亮家于南阳之邓县……号曰隆中。”),所以把“躬耕于南阳”的躬耕地“南阳”曲解成“南阳之邓县(之隆中)”的“亮家”是毫无道理的,这里的躬耕地“南阳”指向南阳郡治宛城(南阳卧龙岗)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指向距宛城(南阳城)二百六十里外(是否归南阳之邓县还是两说)的“亮家”隆中(今襄阳古隆中)。
鱼到南阳方得水,龙飞天汉便为霖。南阳卧龙岗***始于魏晋、盛于唐宋,其文化积淀和历史地位远非襄阳古隆中清代建筑所能僭越。“南阳诸葛庐”名满天下,“躬耕南阳”已成为中华文明史璀璨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