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代皇太后地位高,权力也很大,是不是说明古代男尊女卑并不存在?

古代皇太后地位高,权力也很大,是不是说明古代男尊女卑并不存在?

皇太后地位高权力大的朝代也不多,能做到执掌朝政拿到权力的人更是稀少,武则天这样的女皇帝历史上只有她一人,而慈禧太后这样的实权派太后历史上也不是太多,但几个人不能改变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社会地位。

男子依靠科举可以走向仕途女子无任何权力可言

古代的男子可以通过科举制度寒窗苦读出人头地,而妇女是不能参加科举的更不能做官,甚至连参加军队都不行,因此男女在古代地位差别很大。女子在古代是没有财***力的,甚至连遗产也没有支配的权力。***如丈夫死后这些财产就是儿子的,没有儿子可以用来养老但不能赠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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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内则》中规定:妇女不能有私有财产,不能把家中的财产借给别人或让给别人,那怕是亲兄弟,也不能私自赠予,只有得到父母的许可以后才行,从娘家带来的随嫁妆套物产田业,也应归入夫家的财产中去,不得私有。
  • 古代女子在一出生就和男子有不同的待遇

古代的女子不能分田地,唐朝的均田制分地只是给18岁以上的成年男子,而女子在唐朝的人口登记中是不计数量的,而女子更是没有受教育的权力,因此古代的女子是受到严重歧视和压制的。

男子受到法律的尊重而女子要受到道德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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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男子有法律的特权,宋代李清照在状告张汝州时无论输赢都要坐牢。到了明代更严重,明代法律规定***如妻子殴打丈夫不管有伤无伤都要杖一百,并可作为夫愿离婚的条件;***如把丈夫打伤重至残疾者要判绞刑,打死者判斩首,故意***判凌迟极刑;

但要是丈夫殴打妻子,没伤就没有罪,打伤了也要征得双方同意才可离婚。因此在法律上讲男子比女人地位的优势就更明显了。

  • 古代的女子还要受到贞节观念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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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男子三妻四妾都很正常,续弦那更是理所当然,但是女子就不同了,《大清会典》规定:三十岁之前守寡,至五十岁不改节者称为节妇,殉家室之难或拒奸致死者成烈妇、烈女。未婚夫死,闻讯自尽或哭往夫家守节者称贞女。

女子守节越凄苦,家族所获得的荣耀就越大。于是无数的“贞节牌坊”便在女子失去幸福、甚至牺牲生命的痛苦中树立起来

总结

几个有实权的皇太后不能改变古代男尊女卑的事实,连小白菜案中的无辜的小***还要因为慈禧太后的特赦才能无罪,因此古代的女人无地位可言是男子的附属品,幸福都是偶然的,而悲惨才是事实的真相

这个是以点概面。

首先,中国古代皇帝上百,真正的女皇帝只有武则天一个,百分之一都不到。

其次,一些实际掌权的,类似汉代吕后,慈禧这些,也仅仅是少数几个,比例太小。

说男尊女卑存在,是基于下边几个因素的。

1. 继承权,在欧洲,女子是拥有着继承权的,也就是说,女子同样可以继承王位,而在中国,女子是没有继承权的,只有皇太子,听说过皇太女没有?皇帝死了,哪怕无子有女,也是抱养其他皇族的儿子继承,而非亲生女儿,比如宋仁宗。哪怕你举的那些例子,那些手握重权的女子,哪一个不是靠自己奋斗上去的,有哪个是靠继承得来的。

2. 对国家的掌控,一个国家的控制,并非说只是皇帝或者最高统治者就控制了这个国家的。国家的管理还需要大大小小无数的官员。武则天即便任用女官,官员男女仍然失调严重,而慈禧还不是靠一群男性官员控制天下。一个女子的成功,改变不了男尊女卑的整体局面。

3. 社会认知,男尊女卑的局面并非仅仅在于权力,还在于其在社会地位和限制的方方面面受到的约束不同。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只能从一而终。男子死了妻子再娶正常,女子死了丈夫,改嫁被人看不起。至于小妾一类的女子,地位就更低了,被作为货物买卖,作为礼物送人的所在多有,女子能把自己丈夫送人吗?

男尊女卑要看时间段的。

不能用皇太后的权力来说明问题,因为皇太后的权力来自于皇帝,不仅是以前的老皇帝也来自于她是新皇帝母亲,没有丈夫儿子的皇帝身份,皇太后啥都不是。

总体来说,1912年之前的中国妇女地位是逐步下降的。

从商代开始说,妇女地位是很高的,不仅妇女可以有独立的封地(不要公主的封地混淆),还有组建常备军的权力,协助君主作战的义务,就是说,此时妇女权益相对地位还是很高的。

妇好虽然是商王武丁继妻,但拥有独立的封地和军队系统:

周代时期,妇女地位开始下降。但最初的王妇与诸侯夫人还是有权的,比如三门峡虢国墓地等,夫妻合葬中,地位有差异但夫人明显高于丈夫之外的所有人。到西周末期,王后宗妇陪葬青铜器明显减少,殉葬小妾增加,说明正妻地位下降,王后已近乎于丈夫的附庸。

汉代是一个特殊时期。因为汉代是第一个庶民王朝,很多规则都是摸索与重新建立之中,尤其作为非传统贵族的刘氏只能用孝来标榜***合理性,所以汉朝的皇后太后权力非常大,吕后薄后窦后,甚至卫子夫作为皇后都拥有独立的卫队、车马、射卒,奴隶等武装力量,对国家***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隋唐时期以后皇后太后权力缩减,基本限于皇宫之内。武则天韦皇后这些人的权力是丈夫赋予的,不是政治常态。此后宋明清的太后有权,原因一样

要划线。宋代之前妇女有独立财产权甚至有主动和丈夫离婚的权力。而丈夫背妻逃亡三年后,妻子可诉讼离婚。

在古代,“男尊女卑”这一封建***观念是一直存在的。

追溯到旧时社会风俗,女性最开始是受到尊敬和崇拜的,那时候的女性在氏族公社中居于支配的地位。

后来随着父系氏族社会的确立,男子以体力上的优势逐渐在生产部门占据重要的地位,那么女子就在生产和战争中退到了次要地位。

“男尊女卑”思想的萌生,最早是发生在青铜器时代以及早期的铁器时代。

到了东周时期,可能是贵族阶级实行的一夫多妻的“媵妾制”,使得媵妾的地位比普通的妾地位高的多,自那以后,也就产生了嫡庶之分。

虽然早期的儒家礼教有对女子的行为仅仅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东汉女学者班昭著作的《女诫》则是系统的罗列了夫为纲常以及三从四德的行为纲常,让男尊女卑的观念更具体化了起来。

加上在当时封建社会特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环境下,体力劳动往往是社***需要的,而这些又都是男子的强项。

也正是因为这样,女性便只能从事轻工业的农活来创造自己的价值。

在古代男尊女卑的现象还是很严重的!当然这是指绝大多数的女人,那些上层社会的女人不包括在没,比如皇太后那是皇帝的母亲,皇帝是一国之君,受世人敬仰!当然皇帝母亲地位自然很高!男尊女卑的现象在各个朝代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比如《礼记·内则》规定:妇女不能有私有财产,不能把家中的财产借给别人或让给别人,那怕是亲兄弟,也不能私自赠予,只有得到父母的许可以后才行,从娘家带来的随嫁妆套物产田业,也应归入夫家的财产中去,不得私有。丈夫死后,作妻子的还是不能随便处理家中的财产,继承遗产的不是她,而是她的儿子。如果没有儿子,她只能把丈夫的财产用做守节养老的,不能买卖,也不能私自赠与他人。

再例如,宋朝开国不久,就曾下令:“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预”,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宋代户口统计数,一般每户只有两口。清朝***也曾因妇女“无可征之项”,一七四六年下令编审户籍时,“丁男之外,妇女著即停止”。

唐朝***虽然也实行均田制,但办法又有改变,只给十八岁以上的男子受田百亩,一般妇女都不受田。妇女还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女孩子一出世便受歧视,不能享受与男孩子同等的待遇。还规定妇女不能参加科举,不能做官,甚至连参加军队都不行。在法律地位上,古代男女双方也拥有不平等的地位。

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妻若殴夫不管有伤无伤都要杖一百,并可作为夫愿离婚的条件,伤重则要加凡人三等治罪,至残疾者绞,至死者斩首,故杀者凌迟极刑;但夫若殴妻,却无伤则不罪,折伤以上也要征得双方同意才可离婚,而且处理可以减凡人二等。

于是,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甚至打死了妻子,也只处绞刑,较妻殴死夫之罪为轻,何况还有“夫过失杀妻勿论”,加以原谅呢。由此可见,在旧社会的法律上,只有男子的特权,没有妇女的地位。

此外,古代妇女还受到贞节观念的迫害。据史料记载,洪武元年,朱元璋曾下过这样一道诏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族表门间,除免本家差役。”女子守节越凄苦,家族所获得的荣耀就越大。于是无数的“贞节牌坊”便在女子失去幸福、甚至牺牲生命的痛苦中树立起来。

清朝时期,对贞节的要求更加严格,《大清会典》规定:三十岁之前守寡,至五十岁不改节者称为节妇,殉家室之难或拒奸致死者成烈妇、烈女。未婚夫死,闻讯自尽或哭往夫家守节者称贞女。成千上万的妇女,在贞节观念的影响下,拼命保贞,有的嫁给坏人,也要随其终身。广大妇女备受痛苦和折磨。

在古代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下,广大妇女无论是在经济方面、政治方面还是在受教育方面、法律地位方面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命运十分悲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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